山东农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
发布时间: 2012-11-26    作者:
 

 

山东农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为严肃考试纪律,维护考试公平公正,加强考风学风校风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及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组织的面向本专科生的各类考试,包括平时考核、课业结束考试、补考缓考等课程考试,以及大学英语(含小语种)四六级考试、计算机等级考试、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等非课程考试。

第三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由山东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籍、考试管理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,考试期间成立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临时小组代行相应职责。

第二章 考试违纪作弊认定

第四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认定为考试违纪:

1.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,或不按监考教师要求存放到指

定位置的;

2.私自调换座位,或不按监考教师要求到指定位置就座的;

3.旁窥、交头接耳、打暗号、做手势的;

4.未经监考教师许可擅自离开考场的;

5.未经监考教师许可私自传递物品的;

6.在试卷或答题纸(卡)上做标记的;

7.不服从监考教师所发出的考试指令的;

8.考试结束仍继续答卷的;

9.将试卷带出考场的;

10.经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。

第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,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或考试成绩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认定为考试作弊:

1.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;

2.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;

3.交换试卷的,或抄袭他人答案的;

4.夹带、传递、抄录考试规定以外的书籍、笔记、小抄等资料的;

5.经评卷教师认定答案雷同的;

6.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加分的;

7.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。

第三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

第六条 学生被认定有本办法第四条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,终止考试,本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,并给予记过处分。

第七条 学生被认定有本办法第五条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,终止考试,本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,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八条 学生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;组织作弊,胁迫他人作弊的;作弊后仍不听劝阻的;威胁监考教师的;严重影响考场秩序的;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九条 本办法于2012715公布并施行,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
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籍、考试管理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