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农业大学
 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
  山农大办字[2015]56号
      为落实《山东农业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》(山农大校字[2015]39号)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,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提高,特制定本办法。 
        一、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定义
     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,通过参加科学研究、学科竞赛、文体创作、创业训练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,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,经学校认定后获得的学分。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,学生获得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,方能准予毕业。 
        二、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获得方式
       学生可以通过参加以下实践创新类活动获得学分:
      1.学术论文类: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;在学术会议上发言或学术论文被收录会议论文集;参加各类学术讲座或讲坛。具体学分对应表如下:
| 项目 | 考核内容及标准 | 学分值 | 认定单位 | 备注 | |
| 学术论文 | 外文或核心期刊 | 第一作者 | 4分 | 学生所在 学院 | 学术论文发表以样刊为准;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类刊物,提供刊物封面、封底、目录和文章正文。 | 
| 第二作者 | 3分 | ||||
| 一般期刊 | 第一作者 | 2分 | |||
| 第二作者 | 1分 | ||||
| 学术会议论文 | 参加校外各类学术会议、论坛发言或会议论文集第一作者 | 4分 | 组织参与的部门或学院 | 会议通知或邀请函,以及相关证明材料。 | |
| 参加校外各类学术会议、论坛或会议论文集第二作者 | 3分 | ||||
| 学术讲座 | 学生在校期间听取学术讲座,并认真完成“讲座笔记”,经考核合格后,每十次(含)计1学分 | 最高2分 | 学生所在学院 | 提交每次记录学术讲座的内容及不少于600字的心得体会。 | |
2.实践项目类:完成的校级以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。具体学分对应表如下:
| 项目 | 考核内容及标准 | 学分值 | 认定单位 | 备注 | ||
|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| 国家级 | 主持人 | 4分 | 学工处 教务处 | 全程参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、大学生研究训练(SRT)计划、大学生创新创业引领计划(SIEG)项目研究,且已结题。 | |
| 成员 | 3分 | |||||
| 省级 | 主持人 | 3分 | ||||
| 成员 | 2分 | |||||
| 校级 | 主持人 | 2分 | ||||
| 成员 | 1分 | |||||
| 自主创新活动 | 参与自制、改进实验仪器用于教学;独立完成实验设计、操作、记录等工作(每2项计1学分) | 最高3分 | 实验教学 中心 | 提供实验设计方案及实验报告。 | ||
3.发明创造类:发明、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等获授权或已成功申请专利。
| 项目 | 考核内容及标准 | 学分值 | 认定单位 | 备注 | 
| 发明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;软件著作权 | 第一专利人 | 4分 | 学生所在学院 | 以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或专利证书为准;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申报著作权名单为准。 | 
| 第二专利人 | 3分 | |||
| 第三专利人 | 2分 | |||
| 第四专利人 | 1分 | 
4.竞赛类: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、校级等学科类、创新创业类比赛。
| 项目 | 获奖等级要求 | 学分值 | 认定单位 | |
| “挑战杯”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| 国家级 | 一等奖及以上 | 4分 | 组织或组织参与竞赛的部门或学院 | 
| 二等奖 | 3分 | |||
| 三等奖 | 3分 | |||
| 省级 | 一等奖及以上 | 3分 | ||
| 二等奖 | 2分 | |||
| 三等奖 | 2分 | |||
| 校级 | 一等奖 | 2分 | ||
| 二等奖 | 1分 | |||
| 教育部或各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举办的全国性的学科类、创新创业类比赛 | 一等奖及以上 | 4分 | ||
| 二等奖 | 3分 | |||
| 三等奖 | 3分 | |||
| 省级部门、全国行业学会/协会举办的学科类、创新创业类比赛 | 一等奖及以上 | 3分 | ||
| 二等奖 | 2分 | |||
| 三等奖 | 2分 | |||
| 校级学科类、创新创业类比赛 | 一等奖 | 2分 | ||
| 二等奖 | 1分 | |||
5.文艺类:已发表的或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的文学作品、新闻作品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、音乐作品及表演等。
| 项目 | 考核内容及标准 | 学分值 | 认定单位 | 备注 | 
| 文学类 | 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、刊物上刊登或广播、电视上播报(每篇1学分)。 | 最高4分 | 学生所在学院 | |
| 学校校报(新闻类除外)发表每2篇计1学分。 | 最高4分 | 宣传部 | ||
| 新闻类 | 学校校报、校园网或公开发行的报纸、刊物上刊登或广播、电视上播报(每3篇计1学分)。 | 最高4分 | ||
| 艺术类 | 参加省级及以上文化活动演出(1学分/次)或参加校级重要演出(1学分/2次)。 | 最高4分 | 校团委 | 艺术类音乐、舞蹈要提供相关视频或其它证明材料。 | 
| 独立创作的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参加省级协会以上展出;独立创作的音乐、舞蹈作品发行。 | 4分 | 学生所在学院 | 
6.体育类:在校级及以上运动会刷新体育项目记录、获得名次的个人及集体项目。
| 项目 | 考核内容及标准 | 学分值 | 认定 单位 | 备注 | 
| 刷新记录 | 校级及以上 | 4分 | 体艺 
 学院 | 学生通过学校选拔和训练,每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1分/次 | 
| 大学生 
 运动会 | 省级及以上 (1-3名次) | 4分 | ||
| 省级及以上 (4-6名次) | 3分 | |||
| 省级及以上 (7-8名次) | 2分 | |||
| 校级运动会 第一名 | 2分 | 
7.创业训练类:学生注册创办公司;参加创业大赛以及通过培训与学习获得非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职业、执业、从业资格证书等。
| 项目 | 考核内容及标准 | 学分值 | 认定单位 | 备注 | |
| 自主创办注册公司 | 主要成员 | 3分 | 学工处 | 提供工商营业执照、股权结构证明和公司最近半年的运行情况证明材料。 | |
| “创青春”创业大赛 | 国家级 | 金奖 | 4分 | 校团委 | |
| 银奖、铜奖 | 3分 | ||||
| 省级 | 金奖 | 3分 | |||
| 银奖、铜奖 | 2分 | ||||
| 校级 | 一等奖 | 2分 | |||
| 二等奖 | 1分 | ||||
| 国家各类职业资格、执业、从业证书 | 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颁发的证书。 | 2-4分 | 学生所在 学院 | 学分分值由学院根据证书级别认定。 | |
| 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(软件)专业计算机(软件)等级考试 | 四级 | 3分 | 学生所在 学院 
 | ||
| 三级 | 2分 | ||||
| 二级 | 1分 | ||||
8.社会实践活动类:参加校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,包括社会调研、科技咨询、志愿服务等活动受到表彰。
| 项目 | 考核标准 | 学分值 | 认定单位 | ||
| 社会实践活动 | 受到表彰 | 国家级 | 省级 | 校级 | 校团委 | 
| 4分 | 3分 | 2分 | |||
| 社会志愿服务 | 志愿服务每10次或累计每15小时计1学分 | 最高3分 | |||
     三、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程序
       1.由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第七学期第10教学周前,向学院申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,填写《山东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》并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。
       2.专业主任审核本专业学生申请材料,对照学分认定标准,对符合要求的进行集中记录,学院进行集中汇总,填写《山东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统计表》。
       3.学院对学生申报学分情况进行公示,公示结束后,将《山东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统计表》报教务处审批。
       4.经学校核准同意,学院按照学生学籍成绩管理要求,提交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。《山东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》、《山东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统计表》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档案学院按试卷存档要求进行保存。
       5.学校定期抽检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档案材料。
       四、教师指导创新创业实践工作量计算
       学院根据教师实际指导的时间、质量制定教师个人工作量计算办法。学院可计算的教师个人工作量包括:全过程指导学生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,且学生按照要求完成结题;全过程指导学科类、创新创业类比赛及“挑战杯”系列竞赛;全过程指导学生参与自制、改进实验仪器用于教学等。
       五、相关说明
       1.学生申请认定的所有项目必须为在读期间取得。
       2.同一项目申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。
       3.学生获得本专业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后,超出的学分,可申请互认专业分流课或专业交叉课学分。
       4.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它活动或项目,若符合本办法精神,由活动组织部门或学院申报,经教务处同意后学院方可进行学分认定。
       5.在学分申报认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,否则将取消学生所获学分,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       六、其它
    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学校其它办法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,以本办法为准。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 
 
	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