资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办法

为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,保证学校教学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,特制订本赔偿办法:

一、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应予赔偿。

1.不听从指导教师的指挥,违反操作规程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;

2.尚未掌握操作技术、尚未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;

3.未经批准,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,致使仪器设备损坏;

4.工作失职,指导错误,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;

5.将仪器设备私用或带出学校造成损坏、丢失的;

6.由于仪器设备保管人员不负责任,领、发、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,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。

二、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,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不予赔偿。

1.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(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、试运行等)引起的损坏属不可预见性;

2.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(如:缺陷、老化等)引起的损坏属不可预见性;

3.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,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,虽采取预防措施,仍未避免的损失;

4.由于其它客观原因(如:停水、停电、外接电源故障)造成的意外损坏。

三、属于下列情况,确定赔偿时,可按损失价值酌减赔偿或免于赔偿。

1.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,初次造成损失的;

2.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者;

3.因工作需要经常移动、洗刷易碎易坏的仪器设备,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。

四、赔偿办法

1.损坏丢失实验用品的全价赔偿,个别较陈旧的物品可酌量减少直半价赔偿。

2.实验室设备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坏负责赔偿或修复,损害严重的报请实验中心和院处理。

3.对于不听教师指导乱动乱摸或故意损坏实验设施者,除负责赔偿、修复外,报请院、校严肃处理。

以上制度由实验教师、实验员、实验中心负责认真监督执行,损坏丢失的物品要严格登记制度,赔偿资金要全部、及时补充实验所用。

资环学院实验教学中心

2003.11.16